问题:199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一条“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2012年《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处理”。2015年《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上三个法规中对于停考期限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否相同?若不同,分别是如何计算的?
答复:一、《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已经废止。
二、《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法》关于停考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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