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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勤工助学每小时薪酬标准的咨询

2018-11-08 来源:教育部收藏

  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据了解,2018年全国各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低于12元/小时的仅有内蒙古、辽宁、湖北、海南四个省、自治区,大部分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在15元/小时以上,北京市高达24元/小时。请问高校在合理确定勤工助学每小时薪酬标准时,是否应按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或不低于每小时12元的标准,尽量提高资助报酬标准?

  答复:《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此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每小时12元人民币的标准是下限规定,高校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勤工助学薪金标准。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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