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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标到标本兼治:依法推进艺考培训治理

2023-07-28 来源:教育部收藏

  近些年来,校外艺考培训领域乱象丛生,考生和家长反应较大。“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校外培训治理不断深化,艺考培训领域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一些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面对艺考培训的实际情况和突出特点,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制定《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法推进艺考培训治理,是进一步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必要举措,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强化治理的法理依据

  在现行教育制度背景下,高考制度、中考制度仍然是最基础性的人才选拔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中高考制度可以说是最具公平性的人才选拔制度,人为干扰因素相对较少。整体上,基础教育公平最终的落脚点,便是中高考的公平与否。这里的公平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平,还包括了过程的公平。相比于普通中高考,艺考具有自身特点,主观评价因素相对较多,艺考培训是相对特殊的校外培训领域,艺考培训领域乱象较多,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依法加强艺考培训治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通知》的出台,恰逢其时。

  教育公平的实现,首先要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少部分人的正当权益。对艺考培训的依法治理,并非要杜绝艺考培训,而是要对其合理引导、规范发展。制度目标的实现,要充分衡量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在此情况下进行制度改革,要通过法治方式,依法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遵循教育市场规律,有效平衡不同诉求。在《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是立法目的之一。在具体制度方面,“推动校内艺术教育提质增效”与“合理引入校外艺术教育资源”,多管齐下。依法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善治,应平衡不同主体利益诉求,有效满足社会多种需求。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基于《通知》的依法治理,符合制度收益的最大化。整体上,艺考培训乱象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影响艺考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提高,但社会收益并未增加。依法治理艺考培训,就是要满足学生正常的多样化需求,保障艺术教育考试的良好生态。反对意见指出,如此会造成从业者利益受损。实际上,并未损害从业者正当权益,只是依法规制从业者不正当权益。

  二、以良法促进规范发展

  实现依法治理,前提上必须有明确的制度依据,以良法促进艺考培训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通知》的出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集中体现,遵循了学校教育、艺考培训、考试评价的客观规律,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可执行性等特点。《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群众对艺考培训治理的诉求,体现了群众对依法治理的期盼,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教育制度。同时,文件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吸纳地方教育部门、考试院、高校专家、中学校长和培训机构的有益建议。《通知》的出台,严格遵循了制定程序,很多政策规范源于上位法,具有广泛的共识性;即使是政策创制部分,也符合法定程序,在权限范围之内。

  三、全链条监管的科学建构

  校外培训作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校内教育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要坚持教育公益性的主旨,但教育培训仍然具有市场性的一面。同时,相比于其它教育领域,校外培训具有明显的多变性、不确定性,提升了监管工作的难度。校外培训市场的监管,是立法设计的主体内容,以“全链条监管”为核心框架。《通知》构建了科学化的艺考培训全链条监管体系,全链条监管体系是全维度的监管,涉及艺考培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包括了培训主体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收费监管、宣传招生监管、培训安全监管等。例如,《通知》并非对艺考培训一禁了之,在校内外艺术教育协调环节,明确“合理引入校外艺术教育资源”,有效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这具有明显的制度创新性,从被动性、惩罚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转向。再者,明确“加强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是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高校命题教师、艺考评委专家等参与艺考培训,这些人员不正当利用职业优势攫取高额经济收入,影响了教育公平,要及时予以监管制止。

  四、协同执法的有序推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通知》中相关政策具有科学性、民主性、法定性,科学构建了艺考培训全链条监管体系。要在实施中彰显制度价值,并以执法等法治方式来有力保障,有序推进协同执法。第一,协同执法首先是不同行政部门的协同,要充分发挥各级“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明确各部门职责,避免出现监管盲区,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构建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第二,协同执法还包括不同区域的协同,艺考培训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增加了对其有效监管的难度,注重区域间的信息共享,构建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第三,协同执法还涉及不同层级的协调,这本身是执法权限划分问题,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即“上级压下级、下级推上级”,要最大程度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权限,同时及时厘清可能存在的模糊界限。第四,协同执法还强调不同法治环节的衔接,即“行行衔接”、“行刑衔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照规定将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治理机制的长效化

  面对艺考培训领域的乱象,要有足够强的治理决心,尽快解决人民群众不满的顽瘴痼疾,坚决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同时,鉴于治理的复杂性,要认识到“解决问题并非一时完成”,立足于长效治理机制的健全,迈向常态化治理。艺考培训领域治理机制的长效化,要坚持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的逻辑指引,应解决艺考培训领域的根本性问题,推进艺考培训领域的重点全局性工作,为艺考培训规范发展提供稳定性路径。以常态化为主旨的长效治理机制,强调构建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艺考培训治理,凝聚起共治的强大合力,实现主体间性。实际上,专项治理本身是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治理并非仅仅指向动态治理。艺考培训领域的专项治理,主要是在艺考前后等特定重要时段、围绕重点环节,而定期集中开展的综合治理,有效提升了执法效率,会形成更好地警示震慑。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通知》的出台,及时回答并指导解决艺考培训领域的各种问题,是重点领域的回应型立法。具体而言,厘清了治理的法理依据,为艺考培训治理提供良法遵循,科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有序推进协同执法,健全艺考培训长效治理机制,最终实现从治标到标本兼治的重大转向,不断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法治化水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 王敬波)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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