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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就法制建设问题回答网友的提问

2005-09-27

  [网友]:现在教育法律虽然制定了不少,但很多法还是“软法”,难以有效执行,有很多法律规定已经显得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了,教育部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孙霄兵]:我们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虽然已比较完善,但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需要相比较,也还有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你所讲的教育法是“软法”的现象,就是其中的一个问题。目前,在新的教育立法过程中,我们和立法机关已经把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避免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作为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

  为了使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教育部已经制定了一个大的教育立法规划,计划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对现有的教育法律作一次比较全面的修订,并根据需要起草新的教育法律,我们称为教育立法“五修四立”规划,具体包括:修改《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起草制定《学校法》、《国家教育考试法》、《终身学习法》、《教育投入法》。

  [网友]:我听说《义务教育法》要修改,请问进展到什么程度了,能不能解决目前义务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正在紧张进行,教育部已经保送国务院审议。全国人大对修改《义务教育法》也十分关注,已经召开了多次研讨会进行专门讨论。

  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全面修订。首先在条目上就会大大超过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新的法律草案将着重解决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机制、均衡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义务教育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此次修改,特别强调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对这些问题,不仅确定了解决原则,而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与办法,我相信新的《义务教育法》能够给义务教育带来新的发展局面。

  [网友]:最近很多媒体在报道《考试法》已经完稿,进入立法程序,其中规定考试作弊最高要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合理吗?

  [孙霄兵]:首先我要声明一下,所谓《教育考试法》已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报道是一条假新闻。事实是所谓已完稿的《教育考试法》,仅已是在教育部考试中心主持的“教育考试立法研究”课题中所形成的一个成果,仅是一个专家建议稿,还在研究、论证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进入立法程序,甚至目前还没有提上教育部研究的日程。有关媒体的报道是不严肃、不负责任的。

  至于考试作弊是否需要从严惩处,我想考试的公平公正是一个基本的规则,加大对考试作弊的惩处力度是必要的。今年教育部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对作弊行为的处理进行了规范。至于是否需要给予刑事处罚,还需要研究论证。即使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伪造身份证件参加考试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网友]:教育部今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对大学生结婚的限制,你们不怕满校园都是“学生妈妈”吗?

  [孙霄兵]:我觉得这位网友的观点有些杞人忧天。这么认为,前提是大学生是完全不成熟的群体,根本不具备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理性判断。这样一个判断,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事实上,我们在起草办法时对大学生群体进行的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学生都认为在校学习期间应当以学业为重,还不具备进入婚姻组建家庭的经济能力和基本条件,因而不会选择结婚。而我国社会的基本情况,也决定了结婚绝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的意见、家庭的支持都会起到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结婚与否,应当是个人和家庭的理性选择。

  法治理念的核心是对权利的保护,同时包含着对权利人理性行使权利的信任。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从年龄上已进入成年人的行列,但同时他们的人生经历也决定了他们还不完全具备成年人的经济能力、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如何看待他们行使权利的能力,是过分的呵护,还是给与信任,关系到对法治原则的理解与把握。传统的学校管理当中侧重对学生行为的约束、管制,对青年学生在个人成长中会面临的许多问题,心理上面临的冲击和困惑,没有建立适当的疏解渠道,过多地强调了他律,相对而言忽略了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培养。过分的管束或是呵护,并不能培养出具备真正法制观念、权利意识的公民。把婚姻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交给大学生自主行使,我相信绝大多数学生在面对自由的同时,也会想到责任,会以自律的精神对待权利。

  [网友]:我是一名本科毕业生,因为未达到学校规定英语四级50分的规定,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我想问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我想提起行政复议你们是否受理?

  [孙霄兵]:高等学校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并根据学位授予的原则要求规定具体条件。《学位条例》所规定的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是学位授予的最低标准,而且由于条例规定得比较原则,需要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条件。高等学校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要达到规定的标准作为本单位学位授予的条件之一,本身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学校所设置的标准是普遍告知,并对所有学生普遍适用的,因此,学校制定这样的标准不能认为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是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你没有获得学位,是因为没有达到学校制定的普遍标准,因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至于是否需要将四级成绩与学位挂钩,则是学校根据自己专业特点、办学层次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

  [网友]:我因为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但我对学校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的处分不服,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孙霄兵]:按照《教育法》和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你可以依法提起学生申诉,可以首先向学校提出,如果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网友]:现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现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打官司时根本没人认可,为什么不尽快制定一部法律?

  [孙霄兵]: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事故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法是参照的。另外,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人身损害事故的司法解释当中,就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专门做了规定,明确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根据学校设施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过失来判定学校是否应当负担责任。这与我们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办法还会进一步发挥作用。

  [网友]:在校大学生欠费的情况下能否被学校开除学籍?

  [孙霄兵]:首先高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法》规定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对家庭贫困的学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包括学费减免、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等等,保证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因此,如果的确家庭贫困,学校应当通过帮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获得资助;但如果学生是恶意欠费,则属于违反法定义务,学校也有权力不予注册,给予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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