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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

2017-03-01 来源:督导局收藏

  2016年,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服务方案》文件精神,对入冬后中小学生(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门安排,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冬季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冬季安全校车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于12月初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乘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各地、州、市迅速行动,落实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校车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行驶秩序,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为学生上下学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6〕370号),现将校车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工作责任。2016年1月5日,自治区教育工委乌斯满•达吾提副书记主持召开了农村地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各地、州、市行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形成“政府主管、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的工作格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服务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使全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

  1、建立完善了三级组织机构。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了全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办、新闻办、保监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21个部门(单位)组成,并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校车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逐条逐款落实到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属地化管理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校车使用许可的责任主体,全面掌握校车拥有量并做好备案工作。三是各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为切实负起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各县市教育局与有校车的学校分别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和本校校车司机、接送学生老师、家长也层层签订了责任书。成立了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主管校车安全工作,各校全体教师参与统筹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工作,确保校车合法营运、安全营运。

  2、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一是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二是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向当地县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确认后执行。校车接送学生时,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确认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三是每所使用校车学校都制定了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报告制度等。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报告,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3、建立了学生用车信息平台。通过自治区校园安全管理系统建设校车信息管理自治区级子系统,加强学生用车信息管理。专门管理校车信息、校车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信息。设区的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主动与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及时全面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校车运营企业的信息。信息采集的对象是所有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幼儿服务的校车,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学校及幼儿园自备校车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校车。信息变化及时更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督办机制,做到县不漏校(园),校(园)不漏车,车不漏人。公安部门负责对校车标牌发放、车辆安全检验、行驶线路、驾驶人资质等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校车途经线路状况、停靠站点预告标志、标牌相关信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建立基础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对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及时预防,正确处置。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基本信息和动态信息,标本兼治,切实优化学生用车环境。

  4、建立完善了督查考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了督查考评制度,加强对辖区内校车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给予了相应处理,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过期安全、逐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

  1、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建立了适合自治区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满足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方便、安全乘车需要。同时,建立完善了与校车运营模式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2、确保过渡期安全。自治区确定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管理办法》实施到2016年12月31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针对过渡期内有一定数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中小学生、幼儿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明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保障学生在寄宿制学校入学、保障学生通过公共交通上下学等措施。

  3.逐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过渡期内,部分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不能满足国家专用校车标准的,允许达到安全标准的其他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可接送学生上下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将接送学生车辆在过渡期内逐步更新为符合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三)合理规划、优化统筹校车服务,严禁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1、优化学校网点布局。通过实地考察,合理规划设置学校位置,保障学生就近入学,解决了学生交通安全问题。各地(州、市)、县(市、区)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交通不便的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就近入学机会,尽可能减少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结合实际建设了寄宿制学校,满足了留守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

  2、完善了公交服务体系。在交通运输部门的支持下,大力延展公交线路覆盖面,解决了学生交通安全问题。各县(市、区)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了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设立了港湾式月台,并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3、严格校车使用范围。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校车适用范围。原则上,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各地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现有校车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不符合校车使用范围的学校,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合理安排了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需求。

  4、强化校车“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定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

  5、严禁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排查,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车辆达到标准的,督促其依法依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和申领校车标牌;未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四)提供校车服务更加规范

  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具体实际逐一摸底,确定了应纳入校车服务的对象,提供了基本运营模式保障,确保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1、城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一般不提供校车服务。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乘坐公交车上下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

  2、农村地区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上下学步行时间单程不超过30分钟的,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

  3.对于不能通过公交客运上下学,或者步行时间单程超过30分钟以上的中小学生、幼儿,纳入校车服务保障对象。对确需提供校车服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遵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采取校车专营和适当延长客运线路等方式,规范提供校车服务。

  (五)建立了规范化、专业化的校车运营模式

  全区校车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通过优惠政策,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将合格的车辆纳入校车服务领域;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公司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提高了安全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区域实际出发,选定的主要校车运营模式有:

  1.公司化模式。包括两种形式:(1)经当地政府审批设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2)经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和专业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2.学校、幼儿园自备车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六)存在的问题

  1、校车颜色很鲜明(深黄色),容易引起暴恐势力的视线,搞破坏较容易,如何确保校车安全?这是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农村边远地区因人员分散居住,也无法安排校车,学生乘坐超载车、“黑车”、“病车”、“拼装车”、农用车、三轮摩托车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

  3、校车使用负担重、校车运营管理复杂,部分学校不敢使用,如轮台县教科局将校车转增予轮台县公安局,改造成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警察巡逻车。

  4、仍有部分农牧区学生上、下学路途比较远,学校周边道路环境复杂、农用车接送现象依然存在。

  二、2017年工作要点

  1、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各方工作机制。

  2、2016年12月31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加强过渡期结束后的监督检查,建立交通安全方案,确保校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要求。

  3、进一步优化偏远地区学校使用校车网点布局工作。

  4、自治区投入专项资金,延展偏远地区公交线路覆盖面,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

  5、严格执行校车适用范围。

  6、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接送学生车辆尚未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严禁非法车辆接送学生上下班。

  7、切实加强校车专项经费的,提高使用效率。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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