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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6年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

2017-03-01 来源:督导局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214号)等文件精神,我厅不断强化规范校车,积极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提升了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服务管理水平,保障了乘车人员人身安全。

  一、主要工作

  我省基础教育学校共2874所,其中幼儿园1525所,小学978所(不包括755个教学点),初中270所,高中101所。在校学生96.8万人,其中学前阶段18.4万人,义务教育阶段66.7万人(小学45.4万人,初中21.3万人),高中11.7万人。全省共有校车598辆,其中,幼儿园566辆,占全省校车总数的95.6%;中小学校校车32辆,占全省校车总数的5.4%。为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我省各地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分工细致,责任到位。各地各校建立了校车管理档案,以制度管理校车安全。通过对上路的校车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了超速、超员现象的发生。通过对教职工、乘车学生及幼儿、家长、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乘车安全教育,强化了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了家长的安全意识,明确家长及学生的责任及义务,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通过排查隐患,全面掌握了辖区内校车和学生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核载人数等基本情况,严格了校车资质审查,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把好管理关,确保校车正常运行。使校车安全排查常态化。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我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了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成立了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运管、交通、公安局领导担任副组长,配有校车的各幼儿园园长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强调各成员单位职责,各县教育局与校(园)长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协议》;园长与校车司机、随车人员签订《校车行车安全工作责任协议》,做到分工细致,责任明确;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也相应成立了主管校长、园长牵头,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工作做实、做细。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各地各校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考核方案》、《接送学生车辆重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校车驾驶员工作职责》、《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做到以制度管理校车安全。同时,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对上路的校车进行不定期检查,督促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员现象的发生,督促幼儿园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海南州对幼儿园幼儿放学乘车混乱现象,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实行教师护送幼儿上车制度,开好班会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常规教育,通过观看安全录像活动,教育幼儿上下车排好队,不拥挤,不打闹;根据校车的核定载客量把乘车幼儿划分车次,从组织幼儿分车站队,到排队上车,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海北州完善校车安全防范预案,祁连县、海晏县制定了《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定了应急响应预案。

  (三)加强教育,提高认识。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教育,提高认识,我厅在印发的《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教基〔2016〕13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收看第21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专题节目的通知》(青教基〔2016〕15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青教基〔2016〕19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教基〔2016〕6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青教基〔2016〕77号)等文件中对校车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各校利用升旗仪式、班队会和健康教育课的机会,多形式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乘车安全教育;要求教师在日常授课过程中注意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超速客运车辆和拼装车、黑车、农用车、摩托车。海东市部分幼儿园开展了幼儿乘车安全演练,幼儿园在对幼儿、司乘人员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通过家长会、“致幼儿家长一封信”等途径,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明确家长及学生的责任及义务。幼儿园积极配合交警队做好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四)建立机制,排查隐患。我省各地建立校车安全排查长效机制,加强校车及驾驶人源头安全教育和动态监管工作。各地公安交通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对辖区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校车和学生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核载人数等基本情况,全面检查学校和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做到“不漏一校一园、不漏一车一人”。严格校车资质审查,把好源头管理关;严厉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车辆,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问责,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要求各地各校将校车安全排查作为学校的常规管理工作,坚持经常性开展校车安全自查自纠工作,随时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使校车安全排查常态化。海北州祁连县、海晏县制定了接送制度,确定了接送路线、各接送站、各接送站负责人、各接送站学生人数、接送时间、接送人员等,确保学生安全接送到家到校。

  (五)严格审查,净化队伍。严格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查,建立年度驾驶员信息更新制度,严格驾驶员准入,确保校车安全运营。海东市教育局和交警队对校车驾驶员、校车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驾驶员从业资格、驾驶技能和驾龄,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同时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校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加强了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海北州每学期开学前县教育局、县交警大队对校车车况、随车工具、驾驶员资质、停靠点等方面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校车正常运行。2015年起,我厅建立了省级校车及驾驶员信息库,并坚持一年一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三、下一步打算

  目前,我省校车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个别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够健全、使用普通民用中小型载客车辆、对驾驶员校车驾驶岗前培训不到位、部分校车接送时存在超速现象等问题。省校车的排查缺乏联动机制,公安交警部门与学校各自开展校车监管工作情况较多,联合查处的相对较少,存在校车运营审批和年度审核缺乏教育部门参与,交警部门在查处校车违法违规后,不能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调整,存在管理漏洞等问题。公共道路无校车专门停靠站点、社会车辆驾驶员对校车避让意识不强,社会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今后为切实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青海省校车安全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合力,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二要加大对校车的路面监控力度,坚决查处超员超载的违反交通行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上限处罚,形成强管态势。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校车违章举报电话,直接协调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发挥社会监督能量,提升综合整治效果,保障校车依法依规安全运营。三要严格执行校车日常 “六定”管理。教育部门和学校主动会同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定期开展本地区校车使用管理情况调研,进一步摸清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拥有数量、使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六定”管理要求,督促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完善校车管理档案,包括校车管理领导机构、协议、责任书、校车基本信息(使用单位、车型、购买发票、车保手续、使用年限、车牌号等)、校车行驶证复印件、校车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校车陪护人员记载及陪护员职责、校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学生及幼儿乘坐校车守则、每趟校车接送学生记录、校车接送点及路线描述或示意图等,切实做到校车管理定人(固定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学期或分年建档,确保档案资料齐全,为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四要会同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集中轮训,使其了解校车驾驶安全的重要性、特殊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安全意识,警钟长鸣,遵章驾驶。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乘坐校车、有序乘坐校车,自觉拒绝乘坐摩托、三轮车及无证车辆,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教育引导家长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配合学校教育孩子选乘安全交通工具。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打击校园周边不合格车辆违规接送中小学生,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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