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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系指用于本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

  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工程”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用于“工程”的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工程”专项资金的投向是中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以外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县和部分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县以及西部地区部分省级贫困县、边境县。  

  第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由政府部门举办的、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要保留的、单独设置的农村(含县镇)普通初级中学,适当兼顾少数初中生较多的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职业初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原则上不纳入“工程”项目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配套设施,必要的体育场地建设,以及床具、炊具等生活设备购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建工程支出,学校土建资金支出应不低于总投资的80%。

  第八条  “工程”专项资金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及“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确需安排“工程”资金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确保单体建筑项目不重复。

  第九条  用于土建工程支出的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其下拨到乡镇或项目学校;用于非土建部分的资金可以集中在省级管理。

  第十条  项目县必须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工程”专款。

  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行按进度拨款制度,加快拨款速度。年度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下达后,一个月以内,专项资金必须拨付到下一级财政。项目县接到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与项目预算文件后,十五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工程”资金专户,以保证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设备配置由省级“工程”领导小组制定政策,省(或市、县)级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教育应有的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惩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第十五条  “工程”实施完毕后,若有净结余资金,不得跨县调剂使用,可在严格遵守现行基建财务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县集中管理和使用。

  各项目学校结余资金要继续在项目县“工程”资金专户内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工程”项目学校建设,包括:校舍建设、维修或教学设备、仪器购置及其相关事宜。具体使用方案由项目县报省级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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