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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效益,规范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总体方案》、《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工程”配套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农垦总局,下同)、市(地区、州、盟,下同)、县(区、旗、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国家设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省、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本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九条  各省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要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本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提倡各省“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组织调动本省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省“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五、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四条  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初中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初中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检部门及项目学校法人代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二00X年X月”。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县级“初中工程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初中工程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抽查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实施的,省或市级“初中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县级“初中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择丙级(含丙级)和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级“初中工程办”分类立卷归档。“工程”完成后,县级“初中工程办”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交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一份存档。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初中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初中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国家“初中工程办”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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