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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3部门联合出台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2018-12-26 来源:广东省教育厅收藏

  全面治理学生欺凌,创建一个安全、阳光、健康的青少年成长环境,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聚集各方力量,齐心协力治理中小学校园欺凌,贯彻、落实、细化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广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实施办法》通过建立有效校园欺凌的治理工作机制,从培育青少年法治素养入手,从预防、教育、惩戒、处理机制、责任分工等多个方面入手,对治理中小学生欺凌问题提出了切合我省实际的具体治理措施。全文分总则、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学生欺凌事件治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问责、附则等六章,共51条。

  《实施办法》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目的、法治为基础的原则,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学生欺凌事件治理实施细则,完善了教育惩戒体系和协调机制,建立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和问责制度。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起到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维护中小学校安全、确保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积极作用。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实施办法》将为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为学生创造安全和谐健康的育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让学生在安全、阳光的校园环境中幸福快乐成长。《实施办法》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联动作用,共同筑牢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藩篱,全力守护学生的身心安全,为学生打造一片健康成长的蓝天净土。

  1.问:学校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学校应建立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将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纳入学校教职工岗位职责;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增强学生的是非观念和法治意识;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认定学生欺凌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或惩戒;教育学生监护人增强法治意识,指导监护人科学实施家庭教育,依法督促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等等。

  2.问: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如何构成?

  答: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法制副校长、教职工代表、德育主任、安全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或校团委负责人、家长委员会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县(市、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工作。

  地级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专家库,协助学校和县(市、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对辖区内学校的学生欺凌进行专项调查与评估活动,并支付费用。学校可以委托第三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本校的学生欺凌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可以委托社工、社会心理咨询师等专业机构为欺凌事件发生后的中小学生及其家庭提供个案跟踪服务,并支付费用。

  3.问:学校发现学生欺凌苗头应该如何处理?

  答:学生欺凌苗头是指介于打闹嬉戏与欺凌行为之间的一方言语或动作造成另一方精神痛苦等行为。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排查发现欺凌事件的苗头,应进行风险评估。一般欺凌苗头由班主任根据本校实际采取批评教育等有效的干预措施,并及时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沟通,督促其通过批评教育,正面引导等方式,使学生认识行为的错误性质,及时予以改正,消除隐患;较大欺凌苗头由学校、家长委员会沟通,通过批评教育、正面引导等方式,使该群体成员认识行为的错误性质,及时予以改正,消除隐患;重大欺凌苗头,学校应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由村(居)民委员会协调配合学校,督促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综合运用法治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心理教育等多种方式转变学生群体的态度,纠正错误行为,消除隐患。

  4.问:哪些事件属于学生欺凌事件?

  答:中小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1.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2.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3.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4.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1.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2.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3.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4.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5.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6.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1.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2.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3.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4.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的;

  5.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6.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7.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8.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

  5.问:学生欺凌事件应该如何处置?

  答:学校一般应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学生欺凌事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由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负责人提出,经校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校园内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班主任或其他教职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由班主任进行核实,事实清楚的报德育主任。德育主任将报告及相关事实材料提交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法制副校长、德育主任、安全主任、班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或者校团委书记召开会议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

  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严重欺凌事件,应按照学校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择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理工作程序、校园内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理工作程序来处理。

  学校处置校外欺凌事件时,应及时联系欺凌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请求协助调查。学校在调查中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调查和处理:

  1.学生的欺凌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告知家长或者协助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

  2.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监护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正在组织调解处理的,学校应告知学生监护人。

  6.问:不服学校作出的学生欺凌事件决定如何申诉?

  答:学生或其监护人不服学校作出的学生欺凌事件决定进行申诉的,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在收到学校《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申诉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但都须提供学校《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决定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7.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存在争议怎么办?

  答: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欺凌事实、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的处理程序存在争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启动复查程序进行审查。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调查组;

  2.复查调查组在学校询问欺凌者、被欺凌者、围观者和学校有关人员,并实地勘察现场;

  3.调查结束后,复查调查组根据询问笔录和录像集体讨论,作出复查结论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4.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复查调查报告集体讨论,按照规定作出复查意见。

  县(市、区)复查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诉复查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县(市、区)复查工作结束后,作出《学生欺凌事件复查决定书》。学生欺凌事件复查决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8.问:对欺凌者应该如何教育惩戒?

  答:学校对于在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中实施欺凌的学生应给予批评,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的学生相应的处分和责令写检讨书。

  学校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应给予以下惩戒:

  1.令其向被欺凌者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谅解;

  2.训诫;

  3.纪律处分;

  4.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5.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为期一周二次的法治教育。

  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以下惩戒:

  1.责令其向被欺凌者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被欺凌者谅解;

  2.纪律处分,其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3.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4.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为期一周三次的法治教育。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为主。公安机关对依法应给予欺凌者拘留处罚的,应依法利用拘留所做好教育矫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欺凌者违法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主。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等机构或场所,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教育矫治;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学生,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在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10日内将学生违法或者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及法律依据书面通报学校,学校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应给予纪律处分和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学习。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可根据学生犯罪的事实、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被欺凌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可以由学校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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