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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组织申报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的通知

教语用司函〔201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组织开展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基地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申报和推荐,每省推荐不超过5个。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严格掌握申报条件,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所推荐单位应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成果优异、示范作用明显。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国家语委办公室)原批准设立的有关基地、中心等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一律重新申报。中央单位、部直属高校实行属地管理。

  二、评审认定

  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综合评议、公示认定、基地授牌6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基地秘书处组织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开展集中评审,结果按照分数评定为“予以推荐”“不予推荐”两个等次。60分及以上符合“予以推荐”的基本条件。

  (三)实地考察。在两个等次中随机抽取各20%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专家组主要对申报单位建设、管理和发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反馈意见报基地秘书处。

  (四)综合评议。评议专家组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认定基地名单报语用司。

  (五)公示认定。语用司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国家语委审定通过。

  (六)基地授牌。经国家语委认定的基地,授予基地标牌。标牌由基地秘书处统一制作,注明基地的标识、名称、建设周期等信息。授牌后基地正式运行,管理考核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三、组织工作

  (一)在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设立“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秘书处”,协助开展基地统筹规划、评审考核、培训交流、监督指导等工作。

  (二)遴选组建专家库。每个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3至5名专家,经审核后进入专家库。专家基本要求如下:

  1. 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2. 在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培训测试、教育教学及管理等任一方面享有一定声誉;

  3. 身体健康,本人有意愿、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基地的集中评审、实地考察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报语用司审定同意后,分别组成评审、考察和评议专家组,在基地秘书处组织下开展工作。

  四、相关事项

  (一)请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件2)电子版和纸质版1份,7月25日前报送《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见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3份。上述材料纸质版均需加盖教育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公章,并报送至基地秘书处。

  (二)基地秘书处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51号科教处(100010)

  联系人:姚成 谢俊英

  联系电话:010-65592972,010-65592935

  电子邮箱:tuiguangjidi@163.com

  (三)语用司联系人:张艳,010-66092215

  附件:1.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标准(试行)

     2.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评审专家推荐表

     3.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表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2019年3月27日

来源:语用司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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