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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

2019-01-24 来源:研究生司收藏

  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是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关键。2018年4月,以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苏州大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苏州大学关于实行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的规定(试行)》(苏大研〔2018〕14号),顺应研究生教育“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改革需求,取消导师评聘,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我校导师队伍建设进入全面开放竞争时期。

  一、改革理念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一个固定的头衔。为了破除当前导师评聘和职岗分离制度的弊端,彻底破除当前机制体制造成的障碍,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以“充分竞争”为改革理念,向所有符合上岗招生条件的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教师全面开放博士研究生招生岗位,建立基于研究生培养绩效的动态调整机制,逢招生必申请, 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退休管理等人事制度不相关联,打破导师终身制,释放竞争活力,取消导师评聘,实现导师竞争上岗。

  二、改革举措

  《苏州大学关于实行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科研活跃度、学术贡献度、师生关系和谐度”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并经导师学院培训考核合格,即具备“3+1”规定要求的,均可申请上岗招生。但能不能招生,须在本领域内通过教书育人、学术水平、科研条件、科研平台、项目经费等方面考核竞争上岗。所谓“3”,即指:学术贡献度:保证导师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培养指导能力;师生关系和谐度:从学校层面保障学生利益,防止个别导师随心所欲,“只招不管,只用不育”;科研活跃度:学校只在这项条件提出了明确的指标,明确了申请人必须具有基本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要求,目的是保证博士研究生具有基本的科研平台条件和培养经费,保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能够参与科学研究,寓教于研。所谓“1”,是指所有申请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学校导师学院培训考核合格。目的是让上岗人员在履职导师岗位责任前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在研究生教育和培养方面的基本政策、规章、制度,了解研究生培养的标准等。

  三、改革进展与成效。

  1、工作进展。2018年6月,我校正式启动2019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申请工作。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3+1”规定要求,制定了各学科或学院(部)的工作实施细则,开始接受申请。2018年10月,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拨的基础招生指标,经过申请、遴选、审定、单位公示上报最终申请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报苏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终确定我校2019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名单并上招生简章对外公开。在512人申请上岗招生的申请人中,有477名教授符合上岗招生条件,通过了审核,其中有15%的导师是之前没有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有2%的导师是不符合之前规定的年龄要求本该停止招生或已经停止招生的,因符合新的条件而再次通过竞争上岗。

  2018年11月27日,我校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的规定(试行)》(苏大研〔2018〕60号)。至此,我校以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全面实行了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的改革,全面申请竞争上岗招生。

  2、改革成效。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申请制的全面实行,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一是新制度与国际接轨,回归导师本位。强调导师的岗位属性,不是比教授更高级的“职称”、“荣誉”,强制导师岗位与人事制度脱钩,强化了岗位责任,弱化了岗位待遇。二是取消导师评聘,打破导师终身制。“逢招必申请”,从制度上破解一评定终身的弊端,释放竞争活力。三是不惟资历,不惟头衔,以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为中心的竞争可以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可以促进学校科学研究能力的提高。四是打破年龄的限制(退休年龄的例外原则),可以充分保障高水平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五是学科领域内的竞争取代全校范围的竞争,充分保证了学科的差异性,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公平竞争。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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